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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文化部令第49號)第2條第2款的規定,“本辦法所稱網絡游戲是指由軟件程序和信息數據構成,通過互聯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絡提供的游戲產品和服務。”同時,根據《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版權局、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三定”規定>和中央編辦有關解釋,進一步加強網絡游戲前置審批和進口網絡游戲審批管理的通知》(新出聯[2009]13號)對網絡游戲的定義,網絡游戲是指所有通過互聯網(包括有線互聯網和移動通訊網絡等)供公眾在線交互使用或提供下載的互聯網游戲作品。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大型角色扮演類網絡游戲(MMORPG)、網頁游戲(Web game)、休閑游戲、單機游戲的網上下載、具有聯網功能的游戲、聯網的對戰游戲平臺、手機網絡游戲。
在網絡游戲從制作出版到上線運營的過程中,游戲上網運營這一階段所對應的業務類型即游戲運營業務。而根據《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文化部令第49號)第2條第3款的規定,“網絡游戲上網運營是指通過信息網絡,使用用戶系統或者收費系統向公眾提供游戲產品和服務的經營行為。”
據此,網絡游戲運營商可以理解為通過信息網絡,使用用戶系統或者收費系統向公眾提供自行研發、被授權提供他人研發的游戲產品或相關服務的企業。其中,按運營主體的不同,游戲運營商的運營行為可以分為自主運營、授權運營;按運營企業數量的差異,游戲運營商的運營行為可以分為單一運營和聯合運營。
目前,規范網絡游戲運營商及其網絡游戲運營行為的主要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包括《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廣電總局、工信部令第5號)、《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92號)、《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文化部令第4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國務院令第291號)》(2014年修訂)、《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工信部令第5號)、《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秩序若干規定》(工信部令第20號)、《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339號)》(2013修訂)等。從前述法律文件分析,對網絡游戲運營商及其網絡游戲運營行為監管的主要行政主管單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以下簡稱“工信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以下簡稱“廣電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以下簡稱“文化部”)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版權局(以下簡稱“版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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